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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安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更新时间:2014-04-08 09:33:47点击次数:2089次字号:T|T
按照《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桶装饮用水开展集中专项检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安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按照《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桶装饮用水开展集中专项检查。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全省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摸清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主体底数,严格监督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行为,有效提高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桶装饮用水市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具体措施

 

  (一)生产环节。在全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加大对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一是严格监督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辅材料、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关,严把产品质量关。对卫生或生产条件差、不按标准规范和规定流程组织生产等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条件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监督整改,经辖区局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生产;二是加大对企业所使用塑料包装桶的监督管理,不得低价购进以非食品级的PC桶、PET桶和用废旧塑料、劣质废料等制成的黑心桶用于生产经营;三是加大对企业标签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识标注;四是加大对以地下水等水源冒充矿泉水,假冒市场畅销的品牌或厂家产品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及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流通环节。各地要把桶装饮用水列入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品种。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摸清辖区内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直销点、桶装饮用水销售点底数,严格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桶装饮用水行为;二要依法监督桶装饮用水经营者把好进货关,严格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要求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仔细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证照真实有效;三要加强对桶装饮用水检验检测工作,各地对辖区内桶装饮用水抽检至少10个批次。省局也将制定专项抽检计划,对全省桶装饮用水市场抽检50个批次。

 

  (三)餐饮环节。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餐饮消费环节采购、使用桶装饮用水行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饮用桶装水的监督检查,对于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不落实、采购、使用票证不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来源不明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市地要开展对餐饮消费环节饮用桶装水监督抽检工作,抽检至少10个批次。省局也将制定专项抽检计划,对餐饮消费环节桶装饮用水抽检20个批次。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在食品监管职能划转期间,各级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按照原职责分别承担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署好桶装饮用水集中专项检查行动,切实落实好辖区各级监管机构及执法人员责任分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坚持内协外联,形成监管合力。

 

  (二)确保实效。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时间为41日至430日。各监管部门要针对这次集中专项检查时间短、任务重、责任大的特点,从本地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把这次桶装饮用水集中专项检查与正在开展的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其他整治活动结合起来,找准本辖区本环节桶装饮用水监管工作的关键节点,抓好源头治理,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三)强化宣传。各级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成果进行系列宣传报道,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力。要积极组织食品安全六进活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科学健康消费。要发挥好基层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动员全社会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四)加强督查。各地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将在4月上旬组织督办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检查工作成效,挖掘典型做法,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进展,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五)及时反馈。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宣传报道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行动信息和成果。410日前要上报一次专项行动工作信息,430日前上报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情况报表,遇有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各监管部门的工作信息、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要按监管环节上报,同时报当地政府食安办。

 

  食品生产处联系人:麻志红,联系电话:045188313169,邮箱:spcmzh@163.com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刘伟东,联系电话:045188313157,邮箱:sljc090512@163.com

 

  餐饮消费处联系人:苑国成,联系电话:045182610233,邮箱:gchyuan@163.com

 

  附件:1. 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情况统计表

 

  2. 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流通环节桶装饮用水监管情况统计表

 

  3. 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餐饮消费环节桶装饮用水监管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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