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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未按规定进货查验 随意更改原料肉保质期 一企业被罚近百万

更新时间:2022-07-27 08:38:26点击次数:506次字号:T|T

案例 | 未按规定进货查验 随意更改原料肉保质期 一企业被罚近百万

违法事实

喜*味(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从贵州一公司采购牛杂、牛肉等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在后期盘点库存时发现部分原料肉临近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随后自行制作新标签篡改原料的生产日期,与原厂标签相比,品名、配料表、保质期、执行标准、委托方、受托方、产地、地址、服务热线等信息均一致。

当事人自行更改原料肉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货记录缺失、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处罚结果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整。






图片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2〕280121120901号

当事人:喜*味(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7MA1**65*4F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本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101**02*05,食品类别速冻食品,品种明细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菜肴制品、肉糜制品,有效日期至2026年8月1日)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116**13*39,经营项目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生猪产品、含牛羊肉),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是一家主要从事冷藏、冷冻牛肉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当事人与贵州黄*产业集团关岭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了牛肉采购协议,以92元/千克的价格从对方处购买牛杂、牛肉。此外,当事人受习水县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为对方“鰼*味”生鲜牛肉进行生产、加工,当事人根据客户要求对牛杂、牛肉进行分解、切割后出厂。

2021年10月下旬,当事人盘点库存时发现,部分库存的牛板腱、金钱腱、牛里脊、牛上脑的原料肉,已经超过保质期,还有部分上述4个品类的库存原料肉临近保质期。上述过期、临期原料肉共计50箱,重量合计628.50千克,均为贵州黄*产业集团关岭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日期在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6日之间,保质期45天。

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安排文员杨春,根据贵州黄*产业集团关岭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原厂标签的样式,自行制作并打印了一批标签,由当事人的仓管罗唐,将标签贴在了原料肉的外箱上,并将贵州黄*产业集团关岭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厂标签覆盖。

当事人自制的标签与贵州黄*产业集团关岭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原厂标签相比,品名、净含量、产品类型、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温度、执行标准、委托方、受托方、产地、地址、服务热线等信息均一致,当事人把上述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原料肉生产日期统一改成了2021.10.28,此外,贵州黄*产业集团关岭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原厂标签右上角有标识和文字“贵州黄*产业集团”,当事人自行制作的标签则没有。

至案发,上述50箱修改过生产日期的原料肉一直存放在当事人的鲜原料库内,重量共计628.50千克,货值金额共计57822元。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申请,对被查封的50箱原料肉采取先行处置进行销毁。本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查封的50箱原料肉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由当事人委托上海丰陈环保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原料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货记录缺失、不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牛肉采购协议、委托加工函、照片确认表等。

2022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金听告〔2022〕28012112090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经听证,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对牛肉、牛杂进行分解、切割后出厂,属于食品经营行为。

当事人自行更改原料肉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货记录缺失、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整。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三)警告;

(四)罚款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7月12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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