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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罚10000元

更新时间:2023-07-27 10:26:30点击次数:1650次字号:T|T

餐饮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罚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30******

法定代表人:张某

违法行为类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辣鲜露”1瓶(净含量400毫升/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的“劲霸汤皇肉汤调料”1瓶(净含量500克/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的五丰黎红花椒油1瓶(净含量265毫升/瓶,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已经丢失,现场查看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当事人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上述三种产品由当事人向北京康佳泽优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辣鲜露”进货价为13元/瓶,“劲霸汤皇肉汤调料”38元/瓶,五丰黎红花椒油8元/瓶,货值金额共59元,三种产品均用作调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截止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情况的投诉举报。

处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06

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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