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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设最低消费额门槛?罚

更新时间:2023-07-27 08:19:42点击次数:774次字号:T|T

案例|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设最低消费额门槛?罚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某酒家违法设置餐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当事人番禺区石楼某酒家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从2023年1月1日起设置房间(包房)最低消费额500元,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2023年4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构成违法设置餐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且经警告仍未改正,5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案例二:广州市番禺区石壁某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案


2023年4月7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实,当事人番禺区石壁某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遂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构成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且经警告仍未改正,4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案例三:河源市紫金县中坝镇某记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河源市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紫金县中坝镇某记饭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包间内顾客就餐完毕后,餐桌上食物剩余较多。经核查,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安排菜品的机会提供较多菜品造成食物明显浪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3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明显浪费。

5月17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


案例四:深圳市宝安区某湘餐饮店通过食物份量明显超过正常人消费需求的“免单大挑战”形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5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在某小视频平台发现一宣称“免单大挑战”的餐饮店涉嫌食品明显浪费的线索,遂对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某湘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当事人通过食物份量明显超过正常人消费需求的“免单大挑战”形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事实上的明显食品浪费,构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线上点餐系统亦未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5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门市鹤山市某峰餐饮店用餐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案


2023 年4月20日,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山市某峰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用餐场所内的饭桌、餐牌、墙壁以及所有房间内均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浪费食品标识,服务人员无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4月20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清远市某餐饮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清远市某餐饮公司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适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梅州市五华县某中学食堂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29日,梅州市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五华县某中学食堂进行反餐饮浪费检查,执法人员未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发现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学校食堂管理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向其宣传了反食品浪费法的有关知识。


案例八:肇庆市怀集县怀城街道某餐饮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0日,肇庆市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怀城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也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或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4月20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仲恺高新区某饭店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东莞市凤岗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餐饮场所脏乱差、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东莞市凤岗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存在脏乱差情形,不符合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湛江市霞山区某猪脚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霞山区某猪脚饭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肇庆市端州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端州区某餐饮店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导致客人桌上剩余的菜品分量较多,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其给予警告。


案例十三:湛江市麻章区某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5日,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24日,该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十四:中山市沙溪镇某寿司食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中山市沙溪镇某寿司食店为刺激消费,增加订单量,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对其餐品“贵族一支公”宣称“禁止2人食用,因为会不饱”,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以警告。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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