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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商家请慎用广告用语

更新时间:2022-02-18 14:40:37点击次数:800次字号:T|T

                      案例|食品商家请慎用广告用语


【案例简介】

2018 年 2 月,XX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某公司实施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公司在淘宝天猫上的旗舰店,在该店铺的一款名为“熟虾皮无沙袋装宝宝虾米零食”的商品详情图片中发现了包含“…少水少盐…”等内容的广告。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虾皮的实物产品,发现该实物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显示,每100 克钠含量 1590 毫克,而根据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钠含量≤120mg/100g 100ml,才属于低钠(低盐、减少盐),当事人在网页上宣称”少盐“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开始发布上述广告,涉及广告费用为 700 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发布”少水少盐“内容的广告不符合产品实际的质量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3000 元。

【警示教育】

由于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健康养生的饮食习惯,在选择食品时,特别喜爱那些宣称具有特殊质量的食品,尤其对于儿童及老年人的食品,比如”低能量“、”高蛋白“、”低脂、脱脂“、”无糖、少糖“、”低盐、少盐“等等。由于食品与人体健康的息息相关,对于食品的相关性能,都有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商家在发布广告吸引消费者购买时,应严格根据食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制作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应被商家的宣称所迷惑,应仔细查看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详细信息,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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