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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更新时间:
2022-02-18 09:47:3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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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在患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处理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包括烹饪、成品分餐、三明治和汉堡包的最后程序制作、水果切配、饮品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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