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市监食经〔2020〕99号),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日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黑龙江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指南》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南》印发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对改革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式提出新的要求。食品销售环节点多面广线长,食品销售者整体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不懂、不会、不知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对此,业界普遍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范要求并汇编成册,便于食品销售者理解和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基础上,广泛征求基层监管人员、相关协会和食品销售者代表意见建议,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起草并印发《黑龙江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知法、懂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指南》主要内容
为方便使用和查询,《指南》以表格形式表述各项要求。《指南》分为5个栏目,一是“项目”栏,主要是对主体责任进行分类明确,共梳理出47项责任;二是“要点”栏,主要是明确每一项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求,共梳理出107个要求;三是“内容”栏,主要是细化每个要点的落实内容和要求,共214条内容;四是“适用对象”栏,主要是明确每项主体责任的落实主体;五是“依据”栏,主要是明确每项主体责任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关于《指南》内容。《指南》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划分为“重点责任”“食品销售者基本责任”“其他主体责任”三大部分。在“重点责任”中,《指南》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形中的突出问题,将食品安全自查、追溯体系建设等列为重点责任予以强调,旨在提醒食品销售者以这两项责任为抓手,提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食品销售者基本责任”中,主要强化食品销售者的“过程控制”要求,同时兼顾“许可”“制度”“人员”“标签说明书”“温度”等要素控制要求。在“其他相关主体责任”中,主要是明确从事食品贮存运输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主体应当落实的主要责任,强化“备案”“能力要求”“过程管理”“场所及设施设备”“配合义务”“报告”“禁止行为”等要素控制要求。
(二)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为进一步提升食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行业提升食品安全诚信水平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指南》明确鼓励食品销售者在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向社会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
下一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指导督促各市(地)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指南》。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有序推进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活动,推动食品销售者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不断提升食品销售行业诚信自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