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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胶原蛋白饮未标注胶原蛋白含量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更新时间:2022-08-10 09:39:43点击次数:1486次字号:T|T

案例 | 胶原蛋白饮未标注胶原蛋白含量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案件详情

原告武某某通过微信购买标称是胶如韵蛋白饮的饮品,包括“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逆养时光胶原蛋白饮”“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在产品包装盒的正面,顶面和侧面以及配料表里面多处提到胶原蛋白,该系列饮品正是因为有了“胶原蛋白”这一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才能命名为“胶原蛋白饮”,但是在配料表里的鱼胶原蛋白没有标注含量。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武某某提出退回购资款5000元,并要求十倍赔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图片处罚结果

一、被告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武某某货款5000元,并赔偿5万元。

二、原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品一盒,逆氧时光胶原蛋白饮三盒,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十二盒。(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环境保护的情况下予以销毁)。 




图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723民初475号

原告:武某某,女,197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K,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购资款5000元,十倍赔偿我的购货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3日,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叫王涛的人,他自称是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在他的推荐下我购买了一种标称是胶如韵蛋白饮的饮品。2021年4月14日,我给王涛的助理转账10000元,购买了“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逆养时光胶原蛋白饮”“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三款产品。后给我退款5000元。该产品执行标准是Q/YZS,厂家说是一个食品标准,但我没有查询到。该食品包装上委托方是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3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楼8层02办公室,委托方电话是0591-8****;受委托方是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同盛北路号号楼三楼,受委托方邮编是361100。该产品采用的产品标准号是Q/YZCS0002S。2021年8月25日,在服用一款“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的饮品时我注意到该饮品包装盒上的配料一栏里,有纯净水、菠萝浓缩汁、赤鲜糖醇、鱼胶原蛋白肽、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菠萝粉、燕窝肽、柠檬酸、食用香精。我再看其他的那几款,发现都是一样的标注方法。我仔细看了一下整个包装盒,发现在包装盒的正面,顶面和侧面以及配料表里面多处提到胶原蛋白。而胶如韵系列饮品正是因为有了“胶原蛋白”这一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才能命名为“胶原蛋白饮”,但是在配料表里的鱼胶原蛋白居然没有标注含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于是我就在8月25日和生产厂家受委托方取得联系,质疑他们这样的标注是违法的,他们不予承认。我于2021年9月1日,我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举报了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这种产品的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虚假宣传行为(编号1350111002021090137423986)。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祥平市场所受理并且核实处理了我的举报。2021年9月8日回复我不予立案。理由是,接到举报后,我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检查。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在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地块楼层办公。该公司销售产品(红粉佳人胶原蛋白、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逆养时光胶原蛋白)注册商标号(40258782)。生产商[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三无产品,对于不规范宣传用语问题,我所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榕晋市场监督监督福责字2021B16号】(原文就是两个监督)责令其立即整改,现已整改到位。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回复回避了我关于胶原蛋白含量标注的问题,于是我在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再次投诉了生产厂家受委托方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他们生产的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祥平市场所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了我的投诉,并且于2021年11月27日回复我,说我所执法人员经协调处理,被诉方向我所提供“逆养时光胶原蛋白饮”标签的检验报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投诉无门,无奈之下,我只能将他们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由于原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现已经注销,原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改名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故将其列为被告。

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不知情原告与原告所述的王涛和王涛助理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不知情原告购买的产品是否为被告公司所生产的产品。2.倘若原告所举报投诉的产品为被告公司所生产,被举报投诉的产品标签也未违反GB7718-2011第4.1.4.1条的规定。3.被告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告并非普通的消费者,其一次性购买大量涉案产品,目的不是为了消费,是属于恶意购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原告并没有因产品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原告是过度维权、恶意诉讼,企图免费获得商品和恶意索赔,不应得到支持。5.据原告所述,原告在2021年9月1日举报后,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祥平场所已到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三无产品,2021年9月8日已回复不予立案,对于不规范宣传用语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王涛系销售方,若存在原告所述的不规范宣传用语问题,与答辩人无关,也不是原告以此来要求恒美承担十倍赔偿金的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日,系属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法定代表人为王涛,因决议解散事由于2021年9月3日予以注销,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30日,营业期限至2070年6月29日,系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商事主体。2021年11月15日,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证有效期至2026年2月17日。2020年12月8日,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做为甲方与乙方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燕*初委托生产合同》,合同约定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双方书面确定的原来标准进行采购,并按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进行加工生产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定制的燕窝产品,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外包装设计必须由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王涛与武某某于微信中相识,双方在微信沟通过程中,王涛向武某某对胶原蛋白饮品的十二大功效进行了宣传,并通过微信发来胶原蛋白饮品的十二大功效的宣传单照片,以及实体产品和外包装照片,在王涛的推荐下,武某某决定购买“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逆养时光胶原蛋白饮”“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三款产品,双方在产品价格以及优惠方面协商一致后,武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微信名称:“梦想未来胶原蛋白”微信支付1万元,王涛按照双方议定的结果向武某某进行供货,在武某某向王涛表示其已经在使用其他饮品,欲减少产品数量的时候,王涛表示可以接收全部议定货物,并退回货款5000元。2021年4月20日,武某某收到了来自微信名称:“梦想未来胶原蛋白”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的转款5000元。武某某实际收到胶原蛋白系列饮品为;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品一箱16盒,132元每盒,价值2112元人民币,逆氧时光胶原蛋白饮一箱16盒,155元每盒,价值2480元,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一箱16盒,195元每盒,价值3120元,一箱三种产品每样5盒,共计2200元,总价值是9912元。现在剩余产品为;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品一盒,逆氧时光胶原蛋白饮三盒,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十二盒,上述剩余产品均在武某某处保管,尚未开封使用。“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逆养时光胶原蛋白饮”“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三款产品外包装盒正面、顶面、背面均为胶原蛋白饮品名称及产品口味,底面为生产日期,正面及背面标注净含量及规格,侧面分别标注了委托方、委托方地址、委托方电话、受委托方、受委托方地址、受委托方邮编、温馨提示、承保保险公司名称、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号;产品名称、配料、营养成分表、产地、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生产日期提示、贮存条件、食用方法、净含量、规格、条形码。武某某在使用上述产品过程中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全国12315平台上分别对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武某某的投诉进行了反馈。武某某因对反馈结果不满意而呈讼。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其由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更名而来,案涉产品系其公司所生产,但其认为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提交了由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分别对“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的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报告委托单位均为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均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院认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保护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同时依法制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从而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根据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与燕*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燕*初委托生产合同》以及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自认情况,可以认定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即为案涉三款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亦根据福建胶如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及其助理与武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资金来往、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情况,可以认定武某某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案涉三款产品。武某某虑及自身机能的需要,在王涛向其发送胶原蛋白饮品的十二大功效的宣传单照片后,自然会激起常人认知购买欲,在实体产品和外包装照片发送后,导致了武某某产生对案涉三款产品的购买决定。案涉三款产品名称中均冠以“胶原蛋白”,据此应当认定胶原蛋白系上述产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上述案涉三款产品配料表中均标注含有鱼胶原蛋白肽,营养成分表中却标注了蛋白质含量,在应当标注鱼胶原蛋白肽含量而没有标注的情形下,产品标签瑕疵足以对武某某产生概念性消费误导。因此,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抗辩观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提交的由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因没有对胶原蛋白系上述产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做出认定而不被本院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武某某货款5000元,并赔偿5万元。

二、原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玉颜金润胶原蛋白饮品一盒,逆氧时光胶原蛋白饮三盒,粉红佳人胶原蛋白饮十二盒。(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环境保护的情况下予以销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恒**代(厦门)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丛宪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璐瑶

书 记 员 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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