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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09-30 14:56:13点击次数:1463次字号:T|T
[2012年10月10日]页面功能: 【字体:  】【颜色: 绿  】 【打印此页】 【返回】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黑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须向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批准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级别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各市(地)、县(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和名单组织开展对培训后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各市(地)、县(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明》。
(编辑:blue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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