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馒头里加甜蜜素 店主获刑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成立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办A老面馒头店并对外招收加盟店、直营店,目前拥有40余家加盟店。谢某、王某1、王某2、黄某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成为公司股东。郎某系公司员工、某直营店经营者。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某、郎某明知生产馒头不可添加甜蜜素,为了盈利,二人商定由郎某大量生产添加甜蜜素的老面馒头,通过A老面馒头品牌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据统计,两人共计销售含甜蜜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513680个,总销售额为308208元。为营造其品牌效应,曾某仍指定A老面馒头店所属加盟店从郎某处购进馒头、不允许加盟店买卖其他品牌商品,致使大量含有甜蜜素不合格的馒头通过郴州A品牌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黄某系某早餐店经营者,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其明知销售的馒头中不能含有甜蜜素,为盈利仍采购、销售郎某所生产的馒头18900个,总销售额18900元。2022年4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销售的馒头甜蜜素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等6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黄某明知其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郎某等7人二年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馒头又是人民群众喜爱的早点食品,但个别不法生产商为了使生产的馒头外观白净、口感甜润而销售盈利,在馒头中非法添加甜蜜素,过量摄入甜蜜素会对神经系统造成损伤。本案中,七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是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通过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从业者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