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齐齐哈尔市食品行业协会,简称:齐齐哈尔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全称:QiQiHaR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为:QQHRF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食品行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带领全市食品行业中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工作者,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竞争、交流合作、和谐共赢的发展环境,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推进行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为推动齐齐哈尔市食品行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的振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同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华路40号(原市直机关三号院),联系电话:0452-2438967、2438968、243896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有关意见和愿望,分析行业形势、开展行业内市场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工作;
3、参与企业资质审查与监督管理、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
4、加强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人员综合素质;
5、举办行业相关的评比、展览等多项活动,维护企业、会员合法权益;
6、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7、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网站、刊物;
8、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其它任务,承办国内外相关单位委托办理的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服务、研究开发食品及相关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工作室及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正在从事食品行业工作或将要从事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3、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4、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5、优先参与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优先获得服务的权利;
6、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监督及建议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遵守行规行约及经营规范;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向本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组织开展行业内的重大决策与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0、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1、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法定代表人兼任秘书长(已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3、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拨款或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相关领域的教育及培训;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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